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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仲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海南鲲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嘉航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骏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仲审字第36号申请人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法定代表人曹荣吉。委托代理人程清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无锡骏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创意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申请人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骏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执行南京仲裁委员会(2014)宁裁字第777-16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宁裁字第777-16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梦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