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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张勤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张勤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龙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云强、尉立燕。被告张勤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勤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勤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胜明审 判 员  丁灿林人民陪审员  高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