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冯启昌与唐伟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启昌,唐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第32号申请执行人冯启昌,干部。被执行人唐伟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伟红在中国建设银行安远支行62×××47账户内有存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唐伟红在中国建设银行安远支行62×××47的银行账户,冻结上限为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永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