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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某,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傅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