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金要与张凤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要,张凤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张金要。被申请人张凤栾。申请人张金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凤栾的冀E×××××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凤栾的冀E×××××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英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