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凤群与贺增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群,贺增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郭凤群,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增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群诉被告贺增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群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凤群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凤群负担。审 判 长 张英群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