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友忠,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友义,周美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民营经济开发区镇南区(红洲村)。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平望镇工业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沈彬,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谢友忠。原审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15号(红洲村)。法定代表人周美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苏站路418号9楼。法定代表人周美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谢友义。原审被告周美丽。上诉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友忠、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友义、周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对其申请依法不予准许,但盛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