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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中立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送党占奎起诉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裁判文书上网(不上网)公布审批表案号(2015)哈中立终字第37号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生效时间2015年9月16日主审人填写意见可以上网公布技术处理项目按照本院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删除了自然人的部分信息。主审人 :2015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主管院领导意见年月日上传时间及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中立终字第37号上诉人:党占奎,男,汉族。上诉人党占奎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大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具有本案诉权,哈密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党占奎提交的1997年申请开发用地方为陈宜军的土地开发用地项目呈报审批表、2006年陈宜军与党占奎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2010年及2011年哈密市大泉湾乡二道城村村民委员会与哈密市大泉湾乡国土资源所分别出具的证明等起诉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哈密市人民法院应对党占奎的起诉予以登记立案。党占奎认为哈密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当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大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哈密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芳审判员吐尔逊娜依·阿不都热依木代理审判员彭方华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陶绩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