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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潜江市康星油脂有限公司与李启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康星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庭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启云,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康星油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启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杨传泽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