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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四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达得粘合剂有限公司与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星辉活页烫金厂、星辉活页制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达得粘合剂有限公司,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星辉活页烫金厂,星辉活页制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四初字第5号原告深圳市达得粘合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东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启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星辉活页烫金厂。负责人文锡宁。被告星辉活页制本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达得粘合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星辉活页烫金厂及星辉活页制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达得粘合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达得粘合剂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达得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星辉活页烫金厂及星辉活页制本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元,由原告深圳市达得粘合剂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