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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荣荣、王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荣荣,王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582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红。委托代理人谢王钢。被告陆荣荣。被告王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荣荣、王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2268.2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024.25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