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付昌与被告中牟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昌,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李付昌,曾用名李富昌,男,生于1955年2月18日,汉族。被告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住所地:中牟县韩寺镇。法定代表人谢振元,该储备库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昌与被告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付昌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昌撤回对被告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付昌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