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关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198号原告关某甲,男,生于1971年1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关某乙,男,生于1991年8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