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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关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198号原告关某甲,男,生于1971年1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关某乙,男,生于1991年8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