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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某甲,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胡涛,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乙,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皮庆汉,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苏 亮审 判 员  王孝卫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