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亚奴、李健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健,赵亚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住所地西安市西二路万景商务大厦7层。委托代理人袁有文,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亚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亚奴、李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公积金代偿款5838.79元及利息,给付律师代理费8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742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