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袁方与王效云、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王效云,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袁方,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效云,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保险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方诉被告王效云、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袁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并提供姚方袁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1号楼16、17户的商业用房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袁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计3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查封姚方袁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1号楼16、17户的商业用房一套,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亳字第200502392号。查封期限三年。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袁方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