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常江与卫松林、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江,卫松林,张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常江,男,生于1972年8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卫松林,男,生于1973年5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张玉芳,女,生于1973年1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常江申请执行卫松林、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陕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卫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