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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