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