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55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郑某,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