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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诉苏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苏文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5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纹江路中段。负责人江勇委托代理人蔡军被申请人苏文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文君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文君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