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磊申请执行黄明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杨某申请执行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6494及诉讼费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音讯,且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