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朱某,女,汉族。被告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灼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