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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树勇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勇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泾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树勇,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树勇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穆静、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树勇因与被害人赵某甲发生感情纠纷,遂产生报复赵某甲的想法。2015年4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树勇来到泾阳县口镇长街村赵某乙家,翻墙进入赵某乙家中并躲在赵某甲的套房内,直到23时许,张树勇见赵某乙家人已睡觉,先将赵某甲衣柜里的被褥、衣物及其他杂物放到床上,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床上的被褥点燃,待火烧起来后,张树勇将通往前边院子的木门打开,又走到大门处将大门打开,然后躲在赵某乙家刚进大门南侧放杂物的房间里。赵某甲的父母发现着火后,将火扑灭,并在放杂物的房间里发现张树勇,张树勇随即逃离现场。赵某甲家损失财物经评估价值为96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树勇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在法定刑内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树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树勇因与被害人赵某甲发生感情纠纷,遂产生报复赵某甲的想法。2015年4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树勇来到泾阳县口镇长街村赵某甲家,翻墙进入赵某甲家中并躲在赵某甲的套房内,直到23时许,张树勇见赵某甲之父赵某乙及家人已睡觉,先将赵某甲衣柜里的被褥、衣物及其他杂物放到床上,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床上的被褥点燃,待火烧起来后,张树勇将通往前边院子的木门打开,又走到大门处将大门打开,然后躲在赵某甲家刚进大门南侧放杂物的房间里。赵某甲的父母发现着火后,将火扑灭,并在放杂物的房间里发现张树勇,张树勇随即逃离现场。赵某甲家损失财物经评估价值为961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甲陈述:她和张树勇是朋友关系,曾经在一个工地上上过班。张树勇去过她家三次,她都没在家,听她父母说第一次张树勇去她家爬到房顶时被她爸发现,将张树勇赶走了,第二次张树勇从后墙翻进去将她房间点着,第三次2015年4月23日张树勇去她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她家后面有四间平房,中间是客厅,南边的一间房是她的卧室,北边并排有两间房,前面是她妈的卧室,后面是她妹的卧室。她的卧室被张树勇烧了。卧室里有一张席梦思床,床上有三套被子两个枕巾,还有床单、电热毯。后听她妈说卧室床垫下还压了4700元钱也被烧了。床南边是一个衣柜,里面放着她和家人的衣服,卧室中间有一个木质隔断,将卧室的床、衣柜和沙发电视等物品隔开。她的卧室里床上所有东西都烧完了,衣柜里她娃和她的衣服也被烧了,衣柜烧变形了,窗帘也被烧了,木质隔断被烧坏了。幸亏她家人发现的及时,才没有将卧室隔断以外的东西烧着。听她爸说当时火势很大,如果当时她父母没有及时发现的话,她的卧室有可能被烧毁,火势有可能蔓延到卧室旁边的客厅及她爸妈的房间。被张树勇拿走的羽绒服是在西安花200元买的。2、证人赵某乙证言:赵某甲是他女儿。他家里平时有他和妻子仇某某,还有大女儿赵某甲和丈夫赵某丙的两个儿子在家。他家后院客厅北边有两间房子,他和他媳妇和两个孙子平时就住在客厅北边靠东的房子。客厅南边是一套房,套房东边是客厅,西边的卧室是女儿赵某甲和女婿赵某丙的房子。2015年4月19日晚23时许,他和媳妇和两个孙子当时正在房间睡觉,他媳妇说听见有响声,让他看一下,他看见家中大门和通往后院的小门都开着,他到赵某甲房间看,发现房间着火了,他就和媳妇一起灭火,过了有30分钟,火被扑灭了。他回房休息又听见响声,就在家里查看,在大门南侧的房间,发现赵某甲以前谈的男朋友张树勇,他大声喊,并让媳妇报警,张树勇就冲出大门跑了。张树勇曾经将他女儿赵某甲在西安租的房子点着了,4月12日晚23时许,张树勇到他家准备点他家门口的柴堆,被发现后逃走了。他女儿的房子平时不住人,床上放了一些被褥,连同柜子里的被褥、衣柜抽屉里的证件及照片都被拿出来烧了,整个房间都被烧着的,床也被烧坏了。他想应该是张树勇想和他女儿赵某甲在一块。让他女儿和赵某丙离婚,赵某甲没有同意,张树勇就想着报复赵某甲。这次事发后,赵某甲给张树勇打电话,张树勇也承认是他放的火。3、证人仇某某证言:她和赵某乙及两个孙子在家中后面客厅北边的房子住着。客厅南侧的一间套间是赵某甲和赵某丙的房子,很少有人居住。2015年4月19日晚23时左右,她和家人已经睡下了,听见有响声,她就让赵某乙出去看一下,之后听见赵某乙喊房子着火了。她和赵某乙一起将火扑灭后,赵某乙就打电话报警了。张树勇当时藏在她家前面放杂物的房间里,被赵某乙发现后逃跑了。张树勇曾经和赵某甲一起来过她们家,大概一周前的晚上23时许,张树勇用火烧她家门前的柴堆,没有点着,被她和赵某乙赶走了。4、抓获经过:2015年4月22日泾阳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张树勇在长街村赵某乙家附近出现,民警前往长街村,在赵某乙家中将张树勇口头传唤至口镇派出所讯问。5、赵某甲提供被烧毁物品清单:木质立柜一个、木质床架一个、席梦思床垫一个;被子四个;衣服裤子共计三十四件;床头灯一个;结婚照一套;凉席一张;床单三个;床罩一个;枕头两个;窗帘一个;木质隔断一面;棉花两袋共计四十斤;墙面被烧毁。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领条:泾阳县公安局从在张树勇身上提取一次性打火机一个,并进行了扣押。系张树勇在赵某甲家作案时使用的打火机;在张树勇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金家村的租住屋内提取其在赵某甲家放火时偷走的羽绒服及结婚证两本。后两本结婚证及一件羽绒服发还赵某甲。7、户籍证明:张树勇,男,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8、价格鉴定结论书:赵某甲房间被烧毁物品价值9610元。9、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泾阳县口镇长街村埝口组赵某乙家。赵某乙家座西面东,东邻南北走向村中水泥路,南邻孙某某家,西为田地,北为空庄基地。该家前后均为三间平房,前面平房中间面东开一扇红色大门,北侧门扇套一小门,小门呈打开状,门及门锁均完好。门内为门道,门道北侧为厨房,南侧为空房,空房内向南套一小杂物间,杂物间内西半部分地面发现大量踩踏痕迹。赵某甲卧室为套间结构,东间为小客厅,西间为卧室,之间有一木隔断,小客厅北墙东端开一单扇木门,呈开启状,门完好,小客厅内放有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地面可见灰烬物及未燃尽衣物、木板等。小客厅西边隔断北端开一门洞,为西间进出口。西间卧室内地面可见大量灰烬物,东南墙角头南尾北放一双人床,床上铺一床垫,床垫上可见衣物及大量未燃尽的棉花,床垫东南角燃烧严重,内棕垫外露,双人床对应墙体呈焦黑状,床头西侧放一衣架,衣架已严重扭曲变形,床北侧靠北墙一木柜,木柜东侧放一床头柜,木柜上半部分可见大量烟熏痕迹。赵某甲卧室内房顶及部分墙体呈烟熏状。大门内过道南侧为空房,空房内向南套一小杂物间,杂物间内西半部分地面可见大量踩踏痕迹。在后院西围墙外,石棉瓦房西南墙角处墙体上可见蹬擦痕,对应墙顶上可见踩踏痕。张树勇对4月19日放火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10、被告人张树勇供述:2015年1月份时,赵某甲提出和他分手,打电话也不接,他就很生气,所以就想报复赵某甲。他知道平时只有赵某甲的父母及两个幼子在家,再加上之前在赵某甲家住过,对赵某甲家周边环境比较清楚,就想着用放火来报复。2015年4月19日下午15时许,他来到赵某甲家,晚上20时许,他见赵家大门锁着,就从后边西南侧的墙处翻越到赵某甲家里,躲到南侧赵某甲的房间,将赵某甲房间衣柜里的一件绿色光面的羽绒服拿出来穿在身上,到了22时左右,他感觉赵某甲家人都睡着了,他先将衣柜里的衣服、被褥以及抽屉里的杂物取出来放到床上,将里面赵某甲和赵某丙的两本结婚证拿出来装到口袋里,后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绿色打火机将赵某甲床上的被褥点燃,火烧起来后他将通往前边院子的木门打开,又走到大门处将大门打开,接着就躲到刚进大门南侧放杂物的房间里。后来他听见赵某甲家人发现着火后在灭火,他一直躲在放杂物的房间里,点了一根烟,期间还从房间出来看了一下,将烟头扔在大门过道处,又躲到放杂物的房间,后来赵某甲父亲发现他了,他就从赵某甲家跑了。之后他还给赵某甲及赵某甲父亲通过电话,也给赵某甲发过短信,提到他在赵某甲家放火的事,让赵某甲回来和他见面,不然他就继续报复。他当时放火成功后没有离开赵某甲家而是躲在东南角的房子就是想着如果火势大了,赵某甲父母和孩子救不了火时他帮着灭火。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勇为报复他人,故意在人口聚居区域内放火,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9610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树勇在侦查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树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止)。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涛代理审判员  吕锐云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浩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