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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华夏燃料有限公司、姜德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华夏燃料有限公司,姜德华,林兴,温州市龙湾永兴航运有限公司,孙宝元,徐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章红兵。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夏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德华。被执行人姜德华。被执行人林兴。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兴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被执行人孙宝元。被执行人徐爱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88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夏燃料有限公司、姜德华、林兴、温州市龙湾永兴航运有限公司、孙宝元、徐爱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大自然城市家园二期北区二号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章红兵。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夏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双昆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姜德华。被执行人姜德华,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西姜路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509280057。被执行人林兴,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16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708032414。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兴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永兴段2281号后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剑。被执行人孙宝元,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北街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501103612。被执行人徐爱华,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北街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608223622。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88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夏燃料有限公司、姜德华、林兴、温州市龙湾永兴航运有限公司、孙宝元、徐爱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谢智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