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吕丰武与胡运文、孙秀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丰武,胡运文,孙秀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吕丰武。被告胡运文。被告孙秀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丰武诉被告胡运文、孙秀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丰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丰武以与被告胡运文、孙秀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丰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原告吕丰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