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麦亚四、张伙成与黄晓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亚四,张伙成,黄晓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798-1号申请执行人麦亚四,女,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申请执行人张伙成,男,汉族,1996年9月1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黄晓容,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麦亚四、张伙成与被执行人黄晓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款36380.1元给申请执行人麦亚四,支付赔偿款1625元给申请执行人张伙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375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晓容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晓容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城区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2220220200020XXXXX)的存款人民币38880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二、将被执行人黄晓容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市分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610004400XXXXX)的存款人民币38880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培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