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志荣与单琦蕾、单华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荣,单琦蕾,单华刚,段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89号申请执行人徐志荣。被执行人单琦蕾。被执行人单华刚。被执行人段秋玲。申请执行人徐志荣与被执行人单琦蕾,单华刚,段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志荣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和利息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