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环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与被告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淑军申请撤销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郴环行初字第15号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原名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组)。代表人李宜敏,该组组长。被告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薪,该县县长。第三人李淑军,男。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与被告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淑军申请撤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以涉案争议地权属不明确,先申请嘉禾县人民政府确权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大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十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德审 判 员 徐作顺代理审判员 董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报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