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杭后跃与汪海、章凤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后跃,汪海,章凤英,张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766号原告:杭后跃,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汪海,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章凤英,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张继平,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6607182118,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锦绣花园3栋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后跃诉被告汪海、章凤英、张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后跃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汪海、章凤英、张继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后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汪海、章凤英、张继平的财产人民币1264164元整。二、查封担保人杭后跃所有的铜陵市沙河新村29栋18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