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奎刚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赵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奎刚,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露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军与被上诉人赵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杨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于岸峰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令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