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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裕香诉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浏行初字第00049号原告张裕香,女,192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邱志,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浏阳市白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定,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持锋,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建辉,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住浏阳市。原告张裕香诉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向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因双方已协调解决,原告张裕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裕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裕香负担。审 判 长  魏晓玲审 判 员  李治平人民陪审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