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德宝与谢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宝,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李德宝。被告谢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宝与被告谢强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2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谢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G×××××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纪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3558号潍坊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宝与被告谢强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登记在被告谢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G×××××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附:(2015)高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初字第3558-1号原告李德宝,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胶河生态园发展区李家营村38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11208690。被告谢强,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高密市城西花园。身份证号370727198011035179。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宝与被告谢强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2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强之妻刘小曼在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展坤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马纪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3558-1号孚日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宝与被告谢强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55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告谢强之妻刘小曼在孚日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9万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每月冻结刘小曼的工资1000元,直至额满9万元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附:(2015)高民初字第3558-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