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郑某,磁县黄沙镇南黄沙一街。被告:孙某甲。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孙乾莹,××××年××月××日出生,儿子孙某乙,××××年××月××日出生。由于被告性格粗暴,婚后稍有不合,即对原告使用暴力,致使儿子早产,在生育儿子后某。此后,被告还到原告娘家骚扰。原、被告无任何感情,无法继续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前基础很好,双方情趣相投,��、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并生有两个子女。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和好有望,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子女,××××年××月××日生一女儿孙乾莹,××××年××月××日生一儿子孙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4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标准来认定离婚与否,本案中,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并生有两个子女,其两个子女尚且年幼。原、被告应当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夫妻共同生活难免发生一些家庭矛盾,但应相互理解与包容。虽然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江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