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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56-1号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安。委托代理人吴祥洪,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月娟,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法定代表人周彤。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房产证号60××97)、(房产证号60××36)、(房产证号60××41)、(房产证号60××70),同时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2015年9月8日,被告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以本院查封的四套房产其中位于龙岗中心城(房产证号60××41)、(房产证号60××70)房产价值已超过人民币900万元,而另外两套房产已预售他人并做了预售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财产申请。原告同意解除【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房产证号60××97)、(房产证号60××36)】房产的查封。经查,我院查封的被告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岗中心城(房产证号60××41,面积292.03平方米)、(房产证号60××70,面积180.29平方米),市场现值已超过涉案标的;而查封的另两套房产即龙岗中心城(房产证号60××97)、(房产证号60××36)房产,预售权利人均为陈静霞。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房产证号60××97)、(房产证号60××3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敏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