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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应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236号原告王应芳。委托代理人邵海新,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负责人温咏,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芳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应芳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应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