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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027-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榆林市,工人。被告王某,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工人。被告院某,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榆林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院某在建设银行某支行开设的账号:XXXXX中的存款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院某在建设银行某支行开设的账号:XXXXX中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维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