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徐金鹏、周功臣与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人桥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791号徐金鹏、周功臣、张传国、卢德荣、卢续亮、于炳华:你六人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人桥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抚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六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徐金鹏偿还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人桥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全部利息。二、被执行人周功臣、张传国、卢德荣、卢续亮、于炳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被执行人徐金鹏承担;申请执行费7,356.00元,由被执行人徐金鹏、周功臣、张传国、卢德荣、卢续亮、于炳华共同承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抚松县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