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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生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稷山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稷山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黄国生,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喜轩,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建平,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崇文街教育局家属院。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稷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稷山县城稷峰街东段。负责人:安卫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生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稷山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生其请求的其中两项赔偿待遇损失的计算涉及政策规定和政策调整影响,需经过稷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和稷山县医保中心说明有关情况或者作出处理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此案本质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受理费应按10元收取,其余729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文俊武审 判 员  杜东波代理审判员  任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苟凌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