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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吴金甫、廖丹梅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36号。委托代理人:黄旭杰。委托代理人:江帆。被执行人:吴金甫被执行人:廖丹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吴金甫、廖丹梅���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金甫、廖丹梅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确认,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金甫、廖丹梅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本案没有财产处置,等待参与另案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广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