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吴金甫、廖丹梅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36号。委托代理人:黄旭杰。委托代理人:江帆。被执行人:吴金甫被执行人:廖丹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吴金甫、廖丹梅���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金甫、廖丹梅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确认,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金甫、廖丹梅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本案没有财产处置,等待参与另案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广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