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非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非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毛增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被申请执行人:姜松刚。被申请执行人:杨雪芬。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姜松刚、杨雪芬行政征收一案,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的江计生征字(2015)第00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松刚、杨雪芬支付社会抚养费46000元,2015年8月7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姜松刚、杨雪芬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XX......。现被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同意该案未执行部分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江计生征字(2015)第00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审判长 何伟平审判员 王江松审判员 毛红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