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区盘峙建筑工程公司、卓祥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行局:顾纪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程序终结执行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帮力。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盘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对。被执行人卓祥对。本院在执行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区盘峙建筑工程公司、卓祥对(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盘峙建筑工程公司、卓祥对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依法查封,但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0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董艳审判员顾纪章审判员孙建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高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