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福利机电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福利机电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567号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北厍镇沈家港村。法定代表人徐伟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智勇(特别授权),该公司业务主管。被告泰兴市福利机电设备厂,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顾小兴,厂长。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福利机电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