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沙开明与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沙巷居民委员会、沙向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沙巷居民委员会,沙开明,沙开芹,沙向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沙巷居民委员会,住沭阳县扎下加油城北50米(沭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仰清,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开明。委托代理人蒋廷茂,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沙开芹。被上诉人沙向阳(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沙巷居民委员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上诉人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沙巷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2、准许被上诉人沙开明撤回起诉。3、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沙开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沙巷居委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文斌审判员 张建球审判员 朱春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禹蒴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