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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与董信飞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董信飞,贾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7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周兵,行长。被执行人董信飞,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贾莉莉(被告董信飞之妻),女,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与被执行人董信飞、贾莉莉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商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