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合肥市百宏广告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唐强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百宏广告有限公司,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唐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42-1号原告:合肥市百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大群,总经理。被告: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姚群,总经理。被告:唐强,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百宏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唐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唐强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合肥市百宏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