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牛xx诉被告王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王xx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牛xx。被告王xx。原告牛xx诉被告王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农历正月未进行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常因家务琐事殴打原告,原告看在双方父母是亲戚的份上忍让生活。2013年1月9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2015年农历正月经被告劝叫,原告才回家居住。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又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1.5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婚姻。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2015年3月在原告及其家人要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9万元后原告才随被告回家,但几天后原告又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6月原告提起了本案的诉讼。另查: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上述事实有临潭县羊永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进行了婚姻登记,但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为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属无效婚姻,应依法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牛xx与被告王xx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怀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