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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二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麦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二初字第4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120号。诉讼代表人:胡求索,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基令,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麦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杨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谢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