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汪海珍与阮辉、殷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珍,阮辉,殷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57号原告:汪海珍,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阮辉,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殷宝玉,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兵兵,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海珍诉被告阮辉、殷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海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海珍负担。审 判 长  潘礼银人民陪审员  崔世水人民陪审员  茅金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