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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晓松与于新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晓松,于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97-1号申请人朱晓松,居民。被申请人于新亮,居民。被申请张青,女,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中七村*号,居民。申请人朱晓松与被申请人于新亮、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新亮名下房产四处,产权证号分别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张青名下房产三处,产权证号分别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