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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葛俊与何佳伟、双辽市蒙古族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俊,何佳伟,双辽市蒙古族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78号原告葛俊,男,199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张淑玲,女,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告何佳伟,男,18岁,汉族,住双辽市。法定监护人何云宝,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双辽市蒙古族中学。法定代表人包清良,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俊诉被告何佳伟、双辽市蒙古族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突发病情,在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因经济原因无法继续诉讼,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智卿 来自